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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设施蔬菜产地环境条件要求

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4年1月7日  实施时间:2004年3月1日

       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
 

3、要求
3.1 产地选择
  设施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,排灌条件有保证,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。
3.2 设施条件
3.2.1 设施的结构与性能应满足蔬菜生产的要求。
3.2.2 所选用的建筑材料、构件制品及配套机电设备等不应对环境和蔬菜造成污染。
3.3 环境空气质量
  无公害食品设施蔬菜产地设施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

项 目

限 值

二氧化硫(标准状态,1h均值)

≤0.50

二氧化氮(标准状态,1h均值)

≤0.24

3.4 灌溉水质量
  医药、生物制品、化学试剂、农药、石化、焦化和有机化工等行业的废水(包括处理后的废水)不可作为无公害食品设施蔬菜产地的灌溉水。
  无公害食品设施蔬菜产地灌溉水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 灌溉水质量要求

项 目

限 值

肉眼可见物

异臭

pH

6~8.5

化学需氧量,mg/L

≤40

总汞,mg/L

≤0.001

总镉,mg/L

≤0.005

0.01

总砷,mg/L

≤0.05

总铅,mg/L

≤0.05b

0.10

铬(六价),mg/L

≤0.10

石油类,mg/L

≤1.0

挥发酚,mg/L

≤0.1

全盐量,mg/L

≤1 000

每100mL粪大肠菌群,个

≤1 000

注1:a白菜、莴苣、茄子、蕹菜、芥菜、苋菜、芜菁、菠菜产地。
注2:b萝卜产地。

3.5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
  无公害食品设施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

项 目

限 值

pH<6.5

pH6.5~7.5

pH>7.5

≤0.30

≤0.30

≤0.40a

0.60

≤0.25b

0.30

≤0.30b

0.50

≤0.35b

1.0

≤30c

40

≤25c

30

≤20c

25

≤50d

250

≤50d

300

≤50d

350

≤150

≤200

≤250

注1: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>5cmol(+)/kg的土壤,若≤5cmol(+)/kg,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c
注2:a白菜、莴苣、茄子、蕹菜、芥菜、苋莱、芜菁、菠菜产地。 注3:b菠菜、韭菜、胡萝卜、白菜、菜豆、青椒产地。
注4:c菠菜、胡萝卜产地。 注5:d萝卜产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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