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要求
发布时间:2002年7月25日 实施时间:2002年9月1日
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3 要求
3.1 产地选择
无公害蔬菜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,远离污染源,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。
3.2 产地环境空气质量
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3.3 产地灌溉水质量
无公害蔬菜产地灌溉水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1 环境空气质量要求
项目
浓度限值
日平均
1h平均
总悬浮颗料物(标准状态)/(mg/m3) ≤
0.30
–
二氧化硫(标准状态)/(mg/m3) ≤
0.15a
0.25
0.50a
0.70
氟化物(标准状态)/(mg/m3) ≤
1.5b
7
注:日平均指任何1日的平均浓度;1h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。
a 菠菜、青菜、白菜、黄瓜、莴苣、南瓜、西葫芦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 b 甘蓝、菜豆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表2 灌溉水质量要求
项 目
pH
5.5~8.5
化学需氧量/(mg/L) ≤
40a
150
总汞/(mg/L) ≤
0.001
总镉/(mg/L) ≤
0.005b
0.01
总砷/(mg/L) ≤
0.05
总铅/(mg/L) ≤
0.05c
0.10
铬(六价)/(mg/L) ≤
氰化物/(mg/L) ≤
0.50
石油类/(mg/L) ≤
1.0
粪大肠菌群/(个/L) ≤
40000d
a 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b 白菜、莴苣、茄子、蕹菜、芥菜、苋菜、芜菁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c 萝卜、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d 采用喷灌方式灌溉的菜地以及浇灌、沟灌方式灌溉的叶菜类菜地时应满足此要求。
3.4 产地土壤环境质量
无公害蔬菜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表3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
含量限值
pH<6.5
pH6.5~7.5
pH>7.5
镉 ≤
0.40a
0.60
汞 ≤
0.25b
0.30b
0.35b
砷 ≤
30c
40
25c
30
20c
25
铅 ≤
50d
250
300
350
铬 ≤
200
注:本表所列含量限值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>5cmol/kg的土壤,若≤5cmol/kg,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。
a 白菜、莴苣、茄子、蕹菜、芥菜、苋菜、芜菁、菠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b 菠菜、韭菜、胡萝卜、白菜、菜豆、青椒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c 菠菜、胡萝卜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d 萝卜、水芹的产地应满足此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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