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公害茶叶产地环境条件要求
发布时间: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:2001年10月1日
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4.1 总体要求
无公害茶叶产地应选择在生态条件良好,远离污染源,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。
4.2 空气
茶园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 无公害茶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项目
日平均
1h平均
总悬浮颗粒物(标准状态),mg/m3 ≤
0.30
—
二氧化硫(标准状态),mg/m3 ≤
0.15
0.50
二氧化铵(标准状态),mg/m3 ≤
0.10
氟化物(F)(标准状态) ≤
7μ/dm3
20μg/m3
1.8μg/(m3·d)
注: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;1h平均指任何1h的平均浓度
4.3 土壤
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。
表2 无公害茶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
项 目
浓度限值
pH值
4.0~6.5
镉,mg/kg ≤
汞,mg/kg ≤
砷,mg/kg ≤
40
铅,mg/kg ≤
250
铬,mg/kg ≤
150
铜,mg/kg ≤
注:重金属和砷均按元素总量计,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>5cmol(+)/kg的土壤,若≤5cmol(+)/kg,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。
4.4 灌溉水
茶园灌溉水应符合表3的要求。
表3 无公害茶园灌溉水质标准
5.5~7.5
总 汞,mg/L ≤
0.001
总 镉,mg/L ≤
0.005
总 砷,mg/L ≤
0.1
表3(续)
总 铅,mg/L ≤
铬(六价),mg/L ≤
氰化物,mg/L ≤
0.5
氯化物,mg/L ≤
255
氟化物,mg/L ≤
2.0
石油类,mg/L ≤
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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