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
发布时间:2001年9月3日 实施时间:2001年10月1日
发布单位: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
4.1 畜禽饮用水水质不应大于表l的规定。
4.2 当水源中含有农药时,其浓度不应大于附录A的限量。
表1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
项 目
标 准 值
畜
禽
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
色,(°) ≤
色度不超过30°
浑浊度,(°) ≤
不超过20°
臭和味 ≤
不得有异臭、异味
肉眼可见物 ≤
不得含有
总硬度(以CaCO3计),mg/L≤
1500
pH ≤
5.5~9
6.8~8.0
溶解性总固体,mg/L ≤
4000
2000
氯化物(以Cl–计),mg/L ≤
1000
250
硫酸盐(以SO2–4汁),mg/L ≤
500
细菌学指标≤
总大肠菌群,个/100mL ≤
成年畜10,幼畜和禽1
毒理学指标
氟化物(以F– 计),mg/L ≤
2.0
氰化物,mg/L ≤
0.2
0.05
总砷L,mg/L ≤
0。2
总汞,mg/L ≤
0.01
0.001
铅,mg/L ≤
0.1
铬(六价),mg/L ≤
镉,mg/L ≤
硝酸盐(以N计),mg/L ≤
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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